试用期要注意的法律事项
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对于求职者来说,在此期间,不仅要了解工作内容,还要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试用期应签订劳动合同
关于试用期时长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关于试用期期间应缴纳“五险一金”
“五险”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就是人们常说的“社保”。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金”是指住房公积金。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虽与劳动者处于试用期,但试用期是包含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内的。用人单位是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地给职工缴纳“五险一金”。若劳动者的“五险”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通常是当地的人社局);若是“一金”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当地公积金中心投诉,相关部门均会依法进行查处。
试用期工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对王晓来说,正式月薪是4000元,他的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4000*80%=3200元。所以公司给出2500元的试用期月薪是不合法的。
同时,也要注意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不同。如广州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895元/月,因此若某广州公司的正式岗位工资是2000元,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1895元的标准。
试用期辞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是辞职是比较容易的。而且,如果是因《劳动合同法》为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原因辞职,用人单位仍然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像王晓一样刚步入职场的毕业生,面对用人单位和试用期,法律专业人士建议要做到一下几点:第一,要确定招聘单位的正规性,多方求证该公司的真实性及社会声誉,避免上当受骗。第二,要增强法律意识,主动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清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三,要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单位协商好的内容需明确记入,不建议仅口头约定。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劳动者手里需留一份。第四,要有证据意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工作证明、工资条和出勤记录等文档,个人需妥善保管。最后,若遇劳动维权问题,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咨询及投诉,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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